三常會討論公校教學人員通則法案

2020-12-02

黃顯輝向傳媒介紹閉門會議內容

【本報訊】政府提交的法案建議,教師被紀律處分撤職後,將不能在公立學校任教。然而,澳門法律體制的一般原則是有期限的處罰。有議員不認同無期限地不容教師在公立學校任教,也有議員關注為何那些教師可在私立學校任教。

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 (三常會) 昨早閉門討論修改十一月一日第 67/99/M 號法令及其核准的《教育及青年發展局教學人員通則》的法案。會議結束後,三常會主席黃顯輝向傳媒介紹會議內容。

法案第五十二條建議,如對教師科處撤職紀律處分,則導致其不得在公立學校擔任教師職務,即使根據《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的規定獲恢復權利者亦然。黃顯輝透露,有個別議員不認同上述規定;亦有議員提出,相關教師永遠不能在公立學校擔任教師職務,為何能在私立學校任教。

黃顯輝也指出,《刑事訴訟法典》的附加刑 (被判刑者不能從事其專業工作) 是有期限的;《行政上之違法行為之一般制度及程序》的附加處罰亦是有期限的。續稱:「(有期限) 是澳門法律體制的一般原則。」對於今份法案作出沒有期限的處罰規定,三常會需要聽取政府代表的說明。

另外,《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規定了十六個合理缺勤的法定條件;今份法案不把當中五個法定條件納入,意即公立教師捐血;參加學術、專業及語言培訓;處於助學金受領人狀況;從事工會活動;喪失薪俸;不被視為合理缺勤。黃顯輝表示,有待政府代表稍後說明為何不納入那五個法定條件。

法案第十四-A條建議,對教師的工作表現評核的方法、適用範圍和評核程序,由補充性行政法規訂定。黃顯輝表示,三常會關注行政法規何時生效,以及過渡安排。他也指出,公共行政工作人員的表現評核,既有法律,也有行政法規規範;三常會未討論公立學校教師的評核只由行政法規規範是否有足夠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