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澳居民在澳沒集會示威權?

張司稱不認同可循司法途徑解決

2021-02-27

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

【本報訊】非澳門居民不能在本澳行使集會權及示威權?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表示,不同人士對法律有不同見解是正常的,若當事人不認同治安當局的法律理解或執法依據,又或認為自身權益受損,可循司法途徑解決。

《愛瞞日報》在二月二十二日報道,有緬甸外僱在三盞燈唱歌並舉昂山素姬照片,疑被警員帶走後沒收藍卡及遣返;當晚,治安警察局澄清,二月十四日,沒有在三盞燈帶走任何緬甸籍人士。

昨早,治安警察局聲明,名為《集會權及示威權》的法律清晰規定,只有澳門居民才享有集會及示威權。非本地居民於澳門的集會活動,不受《集會權及示威權》保障,這完全符合《澳門基本法》及現行相關法律規定。

就此,傳媒昨午在行政會新聞發布會多次追問行政會發言 (行政法務司司長) 張永春:是否同意非澳門居民不能在本澳行使集會權及示威權?張永春重申,治安當局已較清晰發表對法律的理解。續稱:「我暫時沒有進一步意見和補充。」

張永春也表示,治安當局依據其對法律的理解執法,其他人對法律的理解有別於當局,屬於正常。若當事人不認同當局對法律的理解,又或認為自身權益受損,可透過司法途徑尋求釐清。

《基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簡稱澳門居民,包括永久性居民和非永久性居民。第二十七條規定,澳門居民享有結社、集會、游行、示威的自由。第四十三條規定,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境內的澳門居民以外的其他人,依法享有本章 (居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規定的澳門居民的權利和自由。

《集會權及示威權》第一條規定,「所有澳門居民」有權在公眾的、向公眾開放的、或私人的地方進行和平及不攜有武器集會,而毋需任何許可。「澳門居民」享有示威權。

早前,張永春未有與行政長官及其他主要官員一起接種疫苗。昨午,他回應傳媒時表示,分批接種疫苗屬正常安排。並透露,自己與衛生當局已協調於稍後時間接種,預計接種的也是「國藥疫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