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警察局聲明

2021-02-27

【特訊】關於在澳的非居民是否享有集會及示威權的問題,治安警察局作出以下聲明:

1. 治安警察局一向尊重和維護在澳的非居民的合法權利和自由,同時亦充分肯定非居民作為遊客或外地僱員在澳門所作出的貢獻。作為澳門特區政府的其中一個執法部門,一直秉承依法施政的理念,嚴格依照法律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

2. 根據《澳門基本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境內的澳門居民以外的其他人,依法享有本章規定的澳門居民的權利和自由」。但是需強調,在澳非居民必須在依法的情況下,才享有《澳門基本法》第三章所規定的澳門居民的權利和自由,而基本法是一部憲制性法律,當中賦予澳門居民的權利和自由需要透過狹義上的法律(根據‘立法法’規定而制定的法律)來具體實現,同理,在澳門的非居民的權利和自由,亦是透過狹義上的法律(立法會通過的法律,尤其當內容可能涉及一些權利的行使規則等)進行訂定相關的限制、保留和特別規定。

3. 以選擇工作自由為例,《澳門基本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澳門居民有選擇工作的自由,而在澳的非居民在行使相關自由時,需受《聘用外地僱員法》及《禁止非法工作規章》所約束。

4. 以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為例,《澳門基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依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因此,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法》的規定,年滿十八周歲且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才享有參與立法會選舉和被選舉的權利,而在澳的非居民則不享有相關權利。

5. 同理,在澳門進行集會或示威活動,必須受第2/93/M號法律《集會權及示威權》所規範,相關法律第一條已經清晰規定,只有澳門居民才享有集會及示威權,而澳門居民亦需在遵守法律規定下進行集會示威。

6. 對於在澳的非本地居民依法享有的合法權益,特區政府必定予以保障。

7. 因此,治安警察局發言人於較早前作出:「關於在澳非本地居民於澳門進行集會活動,不受《集會權及示威權》法律的保障」之表述,是完全符合《澳門基本法》及現行相關法律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