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署揭教發基金資助審批監察存漏洞

2021-12-24

【特訊】廉政公署公佈《關於教育發展基金發放學校發展計劃資助之全面調查報告》,發現教育發展基金制定的“學校發展計劃資助申請章程”存在各種漏洞,在資助分析、審批、款項發放和監察等各個環節中,教發基金的意識及作為都存在一定的模糊狀況,致使很多能夠預見或預防的不規則情況發生,即使在2015年審計報告揭示部份問題後,改善工作仍未全面及到位,教發基金的監察粗疏且流於形式,默許學校“拉上補下”調度資助,影響管理及監察公帑運用,也從沒主動跟進執行兼收制度,屬行政不當,在執行法定退款機制上甚至明顯行政違法。

廉署在報告中指出,教發基金在審批個別申請時,沒有嚴格按照其編制的資助申請章程的規定批出資助,也沒有嚴格執行提交審批文件的特定要求。此外,2015年審計署早在審計報告中建議教發基金採取措施整理好資料庫,避免出現重複資助的情況,但廉署發現教發基金仍繼續在不同學校年度,以相同或相近金額批出相同內容的申請。廉署並質疑一些資助金額達相當巨額的項目,其必要性及合理性跟“學校發展計劃”資助的初衷和原則是否吻合。廉署強調,善用公帑是教發基金發放資助款項時必須遵從的大原則,公帑不可被濫用或肆意揮霍。

廉署又發現,對牽涉較高金額的“中/長期計劃”工程及設備資助項目,教發基金的事後監察工作乏善可陳。而在其他非固定資助項目上,教發基金人員在核實獲資助學校提交的報告及證據文件的工作錯漏甚多,工作嚴謹度不足。廉署認為,相對其他基金而言,教發基金在要求學校作出相應的供監察用之資產管理機制上明顯薄弱得多。

廉署還發現,教發基金容許申請者以“拉上補下”的方式依己意調度獲批撥的資助款項,甚至對於突發開支,如臨時起意的維修、保險及水電等未事先申請的開銷項目,部分人員都寬鬆地任由申請者在各項開銷之間任意調度,也從未要求申請者退回差額,只要不超出申請並獲批撥的總資助款項,教發基金人員都會接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