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提出修訂酒店業務法

容經濟住宿場所出租床位

世遺文物亦可開設酒店!

2019-02-02

旅遊局副局長程衛東 (右) 出席行政會新聞發佈會

【本報訊】行政會完成討論《酒店業場所業務法》法律草案,將提交立法會審議。法案建議,容許在包括世界文化遺產在內的法定文物建築開設酒店。行政會發言人梁慶庭表示,社會已出現相關建議,最適合交給立法會決定。他相信,大家既想保護世遺,又想利用世遺的資源,令本澳的旅遊發展得更好。

《酒店業場所業務法》法案建議,可以在「已評定的樓宇」內開設酒店。「已評定的樓宇」是行政會新聞稿的用詞;除了特區政府列為法定文物的建築外,獲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列為世界文化遺產的建築,也是「已評定的樓宇」。葡文記者提出,政府要否諮詢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的意見?

旅遊局副局長程衛東僅表示,收到在法定文物建築內開設酒店的申請後,文化局將考慮文物保護等相關法例的規定,經評估後發出可行或不可行的具約束力意見。旅遊局執照及監察廳廳長陳露指出,若法定文物建築的土地用途原本不是酒店,則須獲批修改土地用途後才可開設酒店。

葡文記者也追問,政府為何容許在法定文物建築內開設酒店?政府到底有否關心這些建築受到損害?行政會發言人梁慶庭宣稱,保護法定文物建築的政策是清晰的,政府亦參考其他地區、國家活化文物建築的成功例子。

「開設酒店不一定破壞世遺景點,能否既保護又活化?」梁慶庭指出,既然,社會已出現在法定文物建築開設酒店的建議,立法會是最適當的場所去分析、討論、決定。他相信,大家既想保護世界文化遺產的美譽,亦想充分利用世界文化遺產的資料,令澳門的旅遊發展得更好。

另外,《酒店業場所業務法》法案建議,酒店房間的最低數目要求由原來的四十間減至十間;也放寬二星酒店的設備及服務方面的要件。法案亦將公寓式酒店級別分為三星及四星,也增設經濟型住宿場所,這類場所可設置共用房,並以床位形式將之出租。

酒店場所餐飲舞廳一站式准照申請

《酒店業場所業務法》法案亦建議,不再將餐廳及酒吧的級別細分,僅定出最低要求,以確保有關業務的經營符合安全及衛生規定;並新增簡便餐飲場所及美食廣場的食品攤檔類別。法案亦建議,為開設於酒店業場所內的餐廳、簡便餐飲場所、酒吧、舞廳及美食廣場食品攤檔制定一站式准照申請程序,以及增加臨時經營許可,以回應業界儘早開業的訴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