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院維持行政長官六項收回土地決定

2019-02-02

【特訊】終審法院近期先後就六宗土地承批人針對行政長官宣告批地失效的決定提起的上訴案作出了終審裁判。

第一宗案件所涉及的是位於路環島石排灣工業區,一幅面積為1575平方米,稱為“SG2”地段的土地,承批人為Companhia de Desenvolvimento e Fomento Predial Hua Quan Limitada。土地租賃有效期為25年,由於沒有訂立批給合同的公證書,故有效期由批示公布之日(1990年8月13日)起至2015年8月12日屆滿。行政長官於2016年12月15日作出批示,以土地批給期屆滿為由宣告批給失效。

第二宗所涉及的是位於路環島九澳堤壩馬路和九澳聖母馬路交界,一幅面積為4509平方米的土地,承批人為Companhia de Investimento e Artesanato de Porcelana Novo Macau Limitada。土地租賃的有效期為25年,由訂立相關公證書之日(1990年2月23日)起至2015年2月22日屆滿。行政長官於2017年2月13日作出批示,以土地批給期屆滿為由宣告批給失效。

第三宗所涉及的是位於路環島,鄰近黑沙村,一幅面積為3459.30平方米的土地,承批人為Alfredo Augusto Galdino Dias(上訴人為其遺孀黃麗霞,由受權人賴百齡代表)。土地租賃的有效期為25年,由訂立相關公證書之日(1959年10月30日)起至1984年10月29日屆滿。行政長官於2016年11月8日作出批示,以土地批給期屆滿為由宣告批給失效。

第四宗所涉及的是位於氹仔島盧廉若馬路13街區A地段,一幅面積為2505平方米的土地,承批人為Empresa Fountain (Macau) Limitada-Bebidas。土地租賃的有效期為25年,而土地利用的總期間為24個月,自批給合同的批示在《政府公報》上刊登之日(即1988年12月12日)起計。行政長官於2015年3月23日作出批示,以基於可歸責承批人自身的原因沒有在合同訂定的期限內履行利用土地的義務為由,宣告土地批給失效。

第五宗所涉及的是位於澳門半島外港填海區6街區K地段,一幅面積為1636平方米的土地,承批人為安泰地產投資有限公司(由銀山投資有限公司代表)。土地租賃的有效期為25年,而土地利用的總期間為30個月,自批給合同的批示在《政府公報》上刊登之日(即1991年9月2日)起計,其後被延長至1997年5月21日屆滿。行政長官於2015年5月6日作出批示,以基於可歸責承批人自身的原因沒有在合同訂定的期限內履行利用土地的義務為由,宣告土地批給失效。

第六宗所涉及的是位於氹仔島北安填海區D地段,一幅面積為7000平方米的土地,承批人為Sinca-Sociedade de Indústrias Cerâmicas Limitada。土地租賃的有效期為25年,而土地利用的總期間為18個月,自批給合同的批示在《政府公報》上刊登之日(即1988年10月27日)起計,其後被延長至1996年5月11日屆滿。行政長官於2015年3月30日作出批示,以基於可歸責承批人自身的原因沒有在合同訂定的期限內履行利用土地的義務為由,宣告土地批給失效。

上述承批人分別向中級法院提起撤銷性司法上訴,該院審理後裁定司法上訴均敗訴。各承批人不服,再分別向終審法院提起對司法裁判的上訴,終審法院合議庭對該等上訴案作出審理後,裁定所有上訴均敗訴,維持了被上訴的合議庭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