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規倡學校上課日

升掛國旗

2019-02-02

全澳學校將在上學日展示或升掛國旗

【本報訊】立法會通過簡稱《國歌法》的法案後,特區政府進一步制定新的行政法規 ──《關於使用國旗、國徽、區旗、區徽及奏唱國歌的具體規定》。該行政法規規定,每逢上課日,全澳學校展示或升掛國旗。在重大慶典和節日,市政署的廣場和公園等公共地方,也可展示和升掛國旗。

《關於使用國旗、國徽、區旗、區徽及奏唱國歌的具體規定》屬新設的行政法規,法案建議在六月一日起生效;現行的相關法令將被廢止。

《關於使用國旗、國徽、區旗、區徽及奏唱國歌的具體規定》行政法規草案建議,納入本地學制正規教育的中小學學校,以及校本部設於澳門特別行政區且開辦全日制課程的公立和私立高等院校,在學校實際進行教育活動的日子展示或升掛國旗。

行政會發言人梁慶庭表示,現行的法令沒有上述規定。因應立法會剛修訂的法案 (《國旗、國徽及國歌的使用及保護》),這規定是鼓勵、倡導性質,不是強制規定,沒有相關罰則。他也指出,「實際進行教育活動的日子」是指師生上學的日子。

《關於使用國旗、國徽、區旗、區徽及奏唱國歌的具體規定》行政法規草案亦規定,市政署管理且具備條件展示或升掛國旗的廣場和公園等公共地方,可在上述重大慶典和節日展示或升掛國旗。梁慶庭表示,很多市民、遊客使用那些公共地方,相關規定有倡導尊重國家象徵的正面價值和作用。

現時,行政長官官邸、政府總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邊境管制及檢查站、澳門國際機場必須每日展示或升掛國旗及區旗。《關於使用國旗、國徽、區旗、區徽及奏唱國歌的具體規定》行政法規草案新增以下地點:立法會、各級法院、檢察院、禮賓府、客運碼頭。

按照現行法令,行政長官辦公室及政府總部外須懸掛國徽,《關於使用國旗、國徽、區旗、區徽及奏唱國歌的具體規定》行政法規草案新增以下地點:立法會、各級法院、檢察院及禮賓府。也新增禮賓府及客運碼頭須懸掛區徽。

《關於使用國旗、國徽、區旗、區徽及奏唱國歌的具體規定》行政法規草案新增了須奏唱國歌的場合。亦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以批給合同或牌照經營視聽廣播服務的電視台及電台,應按照行政長官批示規定的時點播放國歌或政府提供的國歌宣傳影音資料,以普及國歌奏唱禮儀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