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法』生效近三年成功入罪率低

群力促檢討家暴定義清晰法律依據

2019-03-07

張淑玲

【特訊】《預防及打擊家庭暴力法》生效實施將近三年,上年牽涉家暴的個案共一百〇四宗,但只有兩宗能以家暴罪移送司法機關偵辦,比例懸殊,存在極大落差。群力智庫副理事長張淑玲表示,由於相關部門對家暴的定義各有表述,在構成家庭暴力犯罪的要件上,出現不同判斷。建議政府儘快釐清有關家暴的定義,讓社會有更客觀的標準,以及清晰的法律依據。另一方面,警方是家庭暴力事件的首要舉報機構,有關部門應加強為前線警務人員,提供處理家庭暴力個案的訓練,並儘快為受害人作專業的心理評估,以便及早介入、治療和跟進。

家暴的定義不夠清晰

張淑玲表示,政府不同部門對於「家暴零容忍」的立法目的必然是一致,但綜觀近年多個與家暴有關的案件,從立案、起訴到入罪率偏低等現象,引起社會質疑。法院對家暴的理解,則冠以「經常」、「持續」、「重複」等性質,才算觸犯《家暴法》條文,然而,《家暴法》立法時則明確指出,“即使只實施一次又或者非重複性實施者,也可損害家庭暴力罪所保護的法益。”,顯然各部門對於家暴的定義,出現不同程度的理解。除有礙司法機關操作,在社會上亦容易產生灰色地帶,造成犯罪及重犯的機率提高,對受害人產生更大的危害。

她引述,近日法院判決的一宗家暴案件,被告對妻子進行身體和精神虐待,包括毆打、拉扯頭髮、以粗口侮辱和恐嚇,但由於醫生報告顯示,受害人「精神狀況正常」,加上「未滿14歲兒子從未目擊到被告打受害人」等原因,令家暴罪不成立。案件折射出家暴案牽涉的層面廣泛,受害人是否指控施虐者的決定、執法人員的搜證工作、社工心理輔導員的即時支援、再犯預防機制等,與多部門通力協作環環相扣。

加強推廣「家暴零容忍」的觀念

張淑玲指出,受害人除了求助一般社服機構外,警方則是家庭暴力事件的首要舉報機構,建議當局應為前線警務人員提供處理家暴個案的訓練,並把處理家暴案的課題優先放在眾多訓練之上,積極加強前線人員對家暴個案的敏感度及處理能力;同時,與社工局、衞生局等政府部門緊密溝通,有需要立即進行驗傷、採證、身心評估諮商、治療等工作,以助日後審案助證,既可減低受害人指證摯親時的心理壓力,長遠而言,亦有助施虐者及早改善暴力行為。

她認為,「預防勝於治療」,透過法律的介入和個案支援只是治標方法,教育才是處理家暴問題的治本之策。當局有必須強化與民間社團、學校機構的合作,加強推廣「家暴零容忍」的觀念,摒棄「床頭打交床尾和」、「家醜不可外傳」等姑息施虐者的傳統想法,必須勇敢拒絕語言及行為暴力。張淑玲表示,在學校及社區教育中,有關兩性、婚姻的正確價值觀不可缺位,政府應多向社會傳遞「家暴非家事,而是罪行」;及時發現有需要的家庭,協助他們得到相關部門和民間社團適切支援,化解家庭問題,將演變成家庭暴力的危機減至最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