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常會討論醫療事故法

2014-04-04

【本報訊】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昨午細則討論《處理醫療事故爭議的法律制度》法案 (見圖),委員主席鄭志強在會議後指出,他們討論了法案的第一條──標的、第二條──醫療事故,但是,仍未完成審議,往後再作完善。

按法案建議,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服務提供者在公共或私人醫療領域,為著預防、診斷、治療及康復的目的,因過錯違反醫療衛生方面的法規、指引、職業道德原則、專家技術知識及常規作出的行為而對就診者的健康造成損害的事實。

鄭志強指出,現行的民法典和刑法典均有醫療衛生方面的條文,例如:醫療服務提供者不作為,可科處五年徒刑。但是,很多醫療服務提供者是認知不足的,委員會建議政府製作相關條文的小冊子,以起普法作用。

委員會也討論,應否把美容納入《處理醫療事故爭議的法律制度》之內,鄭志強指出,現時,非手術性或侵入性的美容服務,是由民政總署發牌的,否則,應受到法律規管,但是,這有待委員會進一步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