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局促小業主勿擔心快提告 不認同民事追究期過

2014-04-12

【本報訊】繼被官方指定為善豐事件責任人何榮標表態歡迎小業主打官司後,政府也表明眼下小業主只餘民事興訴解決之正當渠道。法務局局長張永春認為,現未完全失去民事追究之可能性,呼籲小業主別再擔心多多,自己拖自己時間,儘快提起訴訟。

日前有法律工作者向傳媒表示,若援引不同的、更適合之條文,善豐花園事件的民事追訴期,實際只有十年而非二十年,故實際上也同行政違法處罰一樣,已過期失去追究效力,無法向事件責任方建商何榮標和指導工程商提告。

張永春昨在記者會上表示,留意到有關言論,認為法律問題可由不同角度去看,找不同資料,作出不同法律理解實屬十分正常,他以法務局局長身份實不宜評論具體法律工作者之觀點。

故此,張永春即決定使用同為法律工作者之身份來回應:「我本人對個位律師的觀點,我係唔認同,我唔覺得現在善豐這件事上面已經係完全失去民事追討的可能性!」

至於實情到底如何,小業主應採用哪條法例去起訴責任人,張永春老實不容氣謂:「這方面大家知,有歐安利律師免費幫小業主的,而他本人係法律方面的經驗各方面,我諗大家都了解。」

若小業主仍抱有疑問,張永春建議他們多諮詢幾位律師,相關費用較打官司便宜多了,並相信本澳律師都應知道善豐事件於社會之重要性,是會本著社會責任,願意就此提供相應幫助。

張永春強調,政府絕不認同官司無得打,亦非拖延小業主讓訴訟期過去,但若小業主現仍不行動就真的會過期,應把握時間才是,「你成日擔心這樣、擔心那樣,一路唔去打,拖吓、拖吓,時效就過咗啦」。

張永春稱,事件涉及的法律問題較複雜,若決定提訴,「如何打、打咩形式、訴求追討咩、係共用部份損毀定追埋自己間屋裡面損毀情況,各方面有唔同的打法」,小業主應多聽法律意見。

此外張又提到,若追討賠償一億元,其訴訟司法費約廿一萬五千元,需預繳約五萬三千元。即使追討金升,司法費按比例不會加太多。若須申請法援,當局會依法審批,但前提還是須先確定提訴及其內容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