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公共採購法重點應在監管

2018-11-26

論壇探討探購法諮詢文本

【本報訊】財政局正就《公共採購法》修改進行諮詢,諮詢文本建議將需要公開招標的公共工程金額由現時二百五十萬元提升至一千五百萬元、推行中央採購等,有意見認為,關鍵不在於金額界線,而在於如何監管,建議監管實體多做好監管角色。

澳門論壇討論昨邀請財政局副局長何燕梅、議員梁孫旭、社會綜合研究學會會長葛萬金、建造商會理事長鄧漢昌,就《公共採購法》修改進行諮詢文本作交流。

諮詢文本建議加強採購活動資訊發佈的廣泛度及深度,一百萬元以上採購,要公開投標人名單、判給報告等,還有行政處罰。不同金額的採購有不同指引,包括少於十萬元可透過簡易程序直接判給、十至二十五萬元公共採購向一個實體直接磋商等。梁孫旭認同公開資訊,增加透明度的做法。但認為,要監管好公共工程或採購所存在的漏洞,關鍵不在於金額的多少,是在於監管實體。他指出,過去不少採購或公共工程,以斬件方式作直接判給或邀請標,迴避制度和法律;又或有先判後公開結果的情況,建議監管機構做好監管角色。葛萬金反映,過去不少公共工程委員中有出現圍標情況,建議邀請專業人士加入評標委員會、設立採購標準,參與監督的實體多做工作,增加公平性及監管。

鄧漢昌指,過去五年,七成半大型公共工程中標公司中,有一成中標公司都是經常中標公司。又指出,邀請標在挑選工程公司時容易引起爭拗和不公,建議將工程公司分級,增加邀請標的公平性,為中小企工程公司生存考慮。

何燕梅指,希望透過修法,增加資料的披露,提供採購程序的指標等,期望做到公平公開。她又指,文本建議引入累犯罰則及暫停投公共標兩年的處罰時間,如發現不正常競爭行為,包括圍標,標書將不獲接納,即使已作出批給,採購實體亦可終止判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