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良汪促完善公營機構制度監管

2019-05-15

李良汪

【特訊】《2018廉政公署工作報告》公佈一宗涉及生產力暨科技轉移中心的行政申訴個案,廉署昨(14)日公佈補充調查結果,指出該中心在人員招聘及晉升等事宜上,必須遵守公開、公正、無私、迴避等基本原則。民眾建澳聯盟理事長兼該會公共行政改革關注組召集人李良汪表示,公營機構的行政及財政運作鬆散,與監管不足,以及機構運作透明度低有關,促請政府加強監管,並建議制定針對性法律,以回應社會期望及保障公帑合理運用。

行政運作透明度低

李良汪指出,包括生產力中心、都更公司及輕軌公司等在內,由政府全資擁有或大部份撥款注資營運的公營機構現時共有十一個,當中未包括特區政府有股權的公營事業,以及由政府自治部門擁有大部份股權的公司。雖然公營機構並非傳統所指的公共部門,而相關員工亦不屬公務人員體系,但其設立目的同為謀求公共利益,尤其所營運使用的是公帑,故公營機構在運用行政及財政資源時,必須同樣謹慎。他強調,雖然部份設立公營機構的行政法規列明可根據《勞動關係法》招聘人員,但這只是最基本要求,尤其社會對涉及公帑運用的關注度已越來越高,公營機構應以更高標準及更透明的方式運作,主動接受社會監察。

財政開支缺乏規管

他表示,現時以公帑設立的全資公司或公營機構,只對相關範疇的司長負責,財政局亦難以完全監督這些公司的運作及財政狀況,而現行法律法規亦沒有對其財政運用作明確規範。他以政府全資擁有的澳門投資發展股份有限公司為例,“澳投分別成立咗三間子公司,其中一間喺珠海註冊嘅子公司又再喺當地成立咗十間子公司,呢啲公司嘅股權結構、年度報告及財務報表又冇公開,公帑點用社會唔知,相信政府自己要監管都有難度。”

他認為,加強對公營機構行事準則的規範,除有助社會監察,亦有利於提高相關機構的公信力及整體效率,並能提升公帑使用的實效。建議短期內針對這些公營機構及企業制定管理指引,長遠而言應訂立針對性的法律,以起監督作用;並建議政府研究在財政局職能上作調整,以涵蓋對公營機構及公共企業的財政監督,多管齊下確保其行政運作及公帑開支符合社會期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