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修法重罰酒駕再犯 致人死者可判無期

2019-06-01

【香港中通社5月31日電】台北消息:台灣“立法院”5月31日表決《刑法》中酒駕與肇事相關修訂條文,最終通過民進黨團的版本:曾犯酒駕經被判刑或經緩起訴處分、於5年內再犯酒駕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據《刑法》現行條文,酒駕若致人於死者,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此次酒駕修法,包括“行政院”及朝野立委所提出的版本總共多達35案,中國國民黨團主張最重處死,民進黨團和“時代力量”黨團則提案致人於死最高刑度為無期徒刑。

根據三讀條文,現行酒駕標準和處罰並未調整,酒駕肇事的罰則也未更動。新增再犯條款,指5年內再犯酒駕,因而致人於死,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新通過的修正條文立法說明並提到,若犯酒駕致人於死,且情狀足以證明行為人對於造成他人死亡、重傷或傷害是為故意,無論是否為累犯,最重都可判死刑。

根據台灣“法務部”統計資料,酒駕的累犯率近3年來提高7%,顯示有加重處罰的必要。

對於再犯條款,國民黨立委吳志揚直批“打假球”。吳志揚表示,根據民進黨版本,累犯還要限於5年的才算,是不是撞死人5年之後還是一條好漢?也有反酒駕團體場外抗議,要求酒駕致人於死的本刑要從3年提高到5年,但這次修法並未修改本刑。

有學者則提出杜絕酒駕,可以連坐處罰餐廳及酒店業者,包括在喝酒場所外提供大眾運輸或增加排班計程車,不要讓喝酒的人有“無法靠別人,只好靠自己”的想法,釀成憾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