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麗君籲公眾守法應對疫情

2020-02-11

施麗君

【特訊】為應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衛生局推出“保障口罩供應澳門巿民計劃”,將口罩投放至本澳衛生中心、協議藥房及社團服務點,以成本價供本地居民和外地僱員憑有效證件正本購買。民眾青年會副會長、大律師施麗君高度認同有關措施,認為猶如對居民打了“強心針”,有效緩和市面搶購及高價購買口罩的情況,避免引起社會恐慌。

然而,自上述計劃推行至今,先後出現使用他人證件購買口罩及向待售口罩吐口水等三宗刑事案件。施麗君表示,澳門居民身份證和外地僱員身份認別證(俗稱藍咭)均為身份證明文件,載有重要的個人身份資料,未經證件本人同意不得使用。若使用他人證件是意圖造成他人或本地區有所損失,又或意圖為自己或他人獲得不正當利益,更會觸犯刑事上的“使用他人之身分證明文件罪”,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處三年徒刑或罰金。她提醒,若身份證明文件遺失,應立即到警局報失,澳門居民應持治安警察局發出的報失證明到身份證明局補辦證件手續,而外地僱員則應前往北安出入境事務大樓辦理。若拾得他人身份證明文件應交予警方處理,不應據為己有,否則可觸犯“對拾得物不正當據為己有罪”,最高可被判處一年徒刑或一百二十日罰金。

另外,施麗君指出,相關口罩在成功售出前屬於銷售者、有關部門或機構,倘任何人故意損壞該等口罩,令其變形、失去效用、全部或部分毀滅,皆觸犯“損毀罪”,經定罪最高可被判處三年徒刑或罰金。根據具體情況,若涉及加重情節,屬“加重毀損罪”,可判處至五年徒刑或判處兩年至十年徒刑。她補充,政府推出相關計劃令每名本地居民和外地僱員均有平等機會購買口罩,公眾應珍惜並遵守有關措施,不應剝奪他人購買口罩的權利;明白疫情無可避免對日常生活構成不便,情緒或會受到影響,但無論如何都不應作出不理智,甚至違法的行為,呼籲公眾在此非常時期更應保持冷靜,同舟共濟,共度難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