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女子涉縱火及暴動罪判囚四年半

2021-04-15

【香港中通社4月14日電】香港一27歲女咖啡師涉前年在旺角警署外聚集並將雜物丟入火堆助燃,早前被裁定縱火及暴動罪,14日在區域法院被入獄4年半。

2019年9月,香港有示威者在旺角警署外聚集,期間有人佔據太子道西行車線和點燃雜物。案情指,被告蕭樂婷涉嫌把雜物丟入火堆助燃。

法官判刑時指,從事發時的影片可見,當日的暴動並無經過詳細策劃,但仍有逾百人在旺角警署外非法集結,有人投擲磚頭及用鐳射光照向警方,警員多次警告後仍不願散去。案發時,示威者更在附近銀行外縱火,被告分別將植物及紙皮投進火堆助燃,令現場火光熊熊,對在場人士構成潛在傷害,可見本案是嚴重的暴動。

法官宣布,暴動罪以5年監禁為量刑起點,兩項縱火罪各以4半年監禁為量刑起點。考慮到被告在審訊期間對案情沒有太大爭議,故將各控罪下調至4年半及4年;再考慮到兩次縱火行為是一連串地發生,批准各刑期同期執行,判處被告囚禁4年半。

當日,另有一件涉“修例風波”的案件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判刑。一名60歲退休公務員去年6月12日在旺角地鐵站外的公眾地方與其他示威者聚集,並帶頭叫喊仇警口號。被告承認在公眾地方作出擾攘秩序的行為罪,被判囚4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