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防妨害安全與安寧罪實與虛

2019-05-17

《民防綱要法》的「突發公共事件下妨害公共安全、秩序與安寧罪」備受質疑

【本報訊】葡文報章《今日澳門》頭版報道,對於《民防綱要法》法案建議針對傳謠者訂定「突發公共事件下妨害公共安全、秩序與安寧罪」,本地報業代表和律師表示憂慮。保安司司長黃少澤表示,警方必須偵查到非常確實的證據,不會隨便拘捕傳播消息者。

政府已向立法會提交《民防綱要法》法案,建議處罰傳謠者。昨日,保安司司長黃少澤回應傳媒時表示,參考世界各地的相關法律條文後,建議在本澳訂定「突發公共事件下妨害公共安全、秩序與安寧罪」。

黃少澤指出,相關條文含有兩個層次。若傳謠實際造成社會恐慌、影響公共行政當局行動或謠言內容使人誤信消息源自公共行政當局等,則加重處罰,可判最高三年徒刑。就算傳謠沒有造成上述後果,也可判罰兩年徒刑或科二百四十日罰金,這與現行的刑罰幅度一致。他表示,按程度輕重來處罰較為合理。

有葡文記者提出,與傳謠相關的條文似乎「很虛」。黃少澤回應,從法律的角度看,實踐操作是「非常實」的。傳播消息的人必須故意發放明顯虛假的內容,才被認定違法。警方必須偵查到非常確實的證據,不會隨便拘捕傳播消息的人。

被問及上述條文有否修改空間?黃少澤回應,提案的是政府,定案的是立法會。立法會議員和專家提出意見後,若政府接受,便會修改。若政府不作修改,立法會的表決可否決條文。「立法的過程是一個完全法制和民主的過程。」黃少澤表示,任何法案都有修改的可能。

「立法會亦透過傳媒向社會廣泛徵求意見,還有很多時間讓大家討論。」黃少澤補充,從社會和民防安全角度,當然希望推動盡快立法,使法律可在今年風季前或風季期間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