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修法規定不實選舉廣告可強制移除

2019-05-17

【香港中通社5月16日電】台北消息:台灣“行政院”16日通過選舉罷免法修正草案,規定擬參選人、候選人、被罷免人或罷免案提議人,如認為選舉廣告有不實訊息,可向法院聲請限制令移除內容,法院應於3日內裁定;若裁定後業者不下架,最高可罰新台幣200萬元。

修正草案新增對不實選舉廣告的處理規定,以避免假訊息影響選情。法案後續送台灣“立法院”審議。“行政院長”蘇貞昌在院會中表示,本次修法主要是為遏止抹黑文化,避免不實廣告,影響選舉罷免結果,有助維護選舉罷免公正及公平性。

台灣“內政部”民政司司長林清淇出席院會後記者會時表示,本次修法主要是因應處理不實競選罷免廣告的需要,雖然選罷法已有相關規定,但網絡等新興媒體傳播速度快,原有規定已緩不濟急。

林清淇指出,草案規定,選舉公告發佈或罷免案宣告成立之日起,至投票日前一日止,報紙、雜誌、廣播電視、網絡媒體,於選舉期間所刊播的競選或罷免廣告,擬參選人、候選人、被罷免人或罷免案提議人,如認涉有散佈謠言或傳播不實情事、影響選舉罷免結果之虞者,可向法院聲請“緊急限制刊播令”移除內容,法院應於3天內裁定,若法院裁定核准,媒體業者收到通知後須立即下架不實選舉廣告。

草案說明,不實廣告並不包括廣告經截圖後在社群媒體的傳播行為,但候選人仍可依據選罷法控告訊息傳播者。至於廣告內容是否不實,將交由法院認定;修法並未課予媒體事前審查義務,媒體業者無須擔心刊播廣告就會受到處分。

此外,這次修法也增訂選舉投票日應為放假日的規定,讓選罷法與公投法一致。修法也將投開票所內刺探圈選行為的刑責,從原本的5年,調降為2年,避免刑責過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