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抓人,法官放人』?香港保釋制度太寬鬆嗎?

2019-08-29

【香港中通社8月28日電】(香港中通社記者 梁芷芯)一名25歲香港男子早前於反修例示威期間被補,他被控襲警及管有爆炸品,是首宗因懷疑有人在示威現場帶有爆炸品而提訊的個案。此前,他在香港九龍城裁判法院被拒絕保釋,但在8月28日高等法院處理他的保釋申請時,則獲准保釋。

這並非個案。7月31日44名被控暴動罪的被告,也全獲裁判官准以僅1000港元保釋。而根據香港警方公佈的最新數據,自6月9日至今,就反修例示威相關事件共拘捕近900人,其中僅136人被檢控。大多數疑犯被拘捕或檢控後,都以較低“代價”獲保釋外出。如此“寬鬆”的保釋,令社會出現“警察抓人,法官放人”的質疑聲音。

全國港澳研究會理事、香港城市大學法律學院前副院長顧敏康28日接受香港中通社記者採訪時指出,的確,在這種群體性、持續性的混亂過程中,大量的保釋會釋放一些負面信息,即“縱容”暴徒、令其如“英雄般”重回社會,對社會安定不利。但是,社會上所謂“警察抓人,法官放人”的這種說法是不妥當也不公平的。

顧敏康進一步分析稱,香港的原則是“保釋為主,羈押為輔”,而保釋機制有“原則保釋、拒絕例外”之稱。警察抓人之後,會連同足夠證據將疑犯提交裁判法院起訴,裁判官就要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中規定的條件,聽取辯控雙方的意見,最終決定疑犯是否可以保釋。

按照《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9條,法庭在處理被告的保釋申請時,會考慮的因素包括:案情嚴重性、證據充分性、被告潛逃可能性、被告繼續犯案可能性等。

“雖然最終決定權是法官,但控辯雙方針對保釋提出的理由也非常關鍵,如果控方不同意對方提出的保釋理由,就應該繼續據理力爭;如果控方沒有堅持,法官就可以答應保釋。”顧敏康認為,保釋是司法制度允許的,並不存在“法官放人”,疑犯仍然要受刑事追究,之後仍要開庭審理是否構成犯罪。保釋與否的區別在於“關在監獄里等候開庭,或是放在社會上等候開庭”。

值得注意的是,2016年旺角暴亂案中,涉嫌暴動罪的黃台仰和李東昇正是在獲准保釋後,棄保潛逃至德國匿藏,18歲女子李倩怡也在提訊前棄保潛逃,赴台灣尋求政治庇護。

顧敏康坦言,如果保釋符合程序,也不可能完全避免疑犯棄保潛逃的可能,但不能因此得出保釋是讓疑犯逃跑的原因。為了避免這樣的風險,控方可以對保釋條件做更多的衡量,包括在保釋金或是擔保人方面等。

在顧敏康看來,沒有十全十美的制度,有的地方以“羈押為主,保釋為輔”,但當事人失去自由以後就很難為自己的利益聲張,因此各有利弊。

顧敏康指,香港採取的保釋制度在一般情況下都很好,只是在現時的前提下,它可能出現了這麼一種困境:目前大量的保釋的確會造成負面作用,從感官上造成一種保釋助長暴徒繼續橫行霸道的感覺。然而,保釋制度可以檢討,在沒有改變這個制度之前,只能說制度可能存在問題,不能說現有的制度就一定是錯的。

顧敏康強調,檢控官應該意識到現在的困境,在以後的案件中更多地去據理力爭,充分發揮律政司檢控官的作用,把反對保釋的理由講充足,堅持到底,減少保釋的可能。此外,在保釋的條件上也可以加重一點,例如批准保釋的人只能在其工作或居住環境,不能去任何其他地方再參加集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