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人罪成 違反選舉法

2013-11-30

【特訊】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消息﹕

今年九月,初級法院審理了十三宗涉嫌違反立法會選舉法的案件,除一人罪名不成立外,其餘十二人被判決罪名成立。

十一人判罰款

十二名嫌犯中,十一人因未經選管會事先批准,在投票站範圍內使用電子通信和拍攝器材,觸犯了《立法會選舉制度》第58條第3款、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第11/CAEAL/2013號指引及《刑法典》第312條第2款所規定及處罰的一項「加重違令罪」。十人因認罪,被判處罰金;一人因拒不認罪,在庭上毫無悔意,被判處三個月徒刑,暫緩兩年執行。

十二名嫌犯中的另一人因投票日穿著印有競選組別標誌的T恤投票,觸犯了《立法會選舉制度》第一百六十條第二款、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第11/CAEAL/2013號指引,構成一項「在選舉日的宣傳罪」,被判處三個月徒刑,準以九十日罰金代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