悠悠歲月 生活變故難預測

陳家良認不可擁物業長達十年缺乏理據

2019-04-04

陳家良

澳門社會對住屋的需求大(資料圖片)

【特訊】就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細則性審議修改經屋法法案,公共房屋事務委員會委員、街坊總會社會事務委員會主任陳家良認同放寬曾享用四厘利息補貼或不是家團代表簽契、經屋擁有者的家團成員的申請限制,並贊成把家團中的非澳門居民資產及收入納入整體收入及資產之內,但認為不可擁有物業的期限改為10年理由不合理。

在經屋的申請上,法案建議之前享有四厘利息補貼或不是代表簽契、經屋擁有者的家團成員只要滿足住滿十年經屋因應建立新家庭的條件,便可以重新申請經屋,陳家良表示贊同。由於樓價高企、家團成員的增加導致居住空間不足,現行《經屋法》的限制導致一批經屋擁有者的子女想要成家立業的需求無法得到滿足,而出現一家五、六口人,甚至七、八口人同時擠一間房屋的局面。至於享有四厘利息補貼的家團,難免會遇到突如其來的經濟困難,不得不變賣私人樓宇而最後需要申請經屋,放寬申請資格限制,確實有助於解決上述這三類人群所面臨的難題。

陳家良亦認同將經屋申請人的非澳門居民配偶作為家團成員之一,而且其非澳門居民配偶的收入及資產會計入家團的整體收入及資產。經屋的申請本來就基於家團的收入及資產狀況而定,不能因為申請人的配偶屬非澳門居民就排除不計其收入和資產,這很容易衍生申請人虛報家團財產狀況從而騙取政府資源的問題,損害真正有需要人士的利益。

對於政府建議限制擁不動產期限由原來的五年改為十年,他表示不認同,雖然政府指出由於未來經屋資源相對在短時間內仍是有限供應量,並強調是次經屋法修法並不是最後一次修訂,未來可能根據實際情況收緊或放鬆,但十年時間始終過長,有部分家團在該期間可能出現一些重大變故以致生活困難,希望當局再仔細研究限制擁有不動產的期限,並多聽取和諮詢社會意見。

另外,《經濟房屋法》修改法案細則中提及要將家團代表的年齡下限從18歲提升至25歲,他認為理據並不足夠,由於部分年輕人可能出於家庭或個人的原因而提早出社會工作,不應一刀切地排除這部分年輕人的需求,並且當中有部分年輕人有一定的經濟能力和穩定的工作,希望政府為18至25歲的申請者加入個人經濟能力評估的前提下,認真考慮適度放寬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