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放寬陸客觀光財力條件

增訂總停留不得超120天

2018-11-30

【香港中通社11月29日電】台北消息:台灣“內政部”29日修正“大陸地區人民來台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放寬大陸觀光遊客的財力證明,但增訂了陸客每年總停留時間不得超過120天。

修正辦法放寬申請來台觀光應備存款條件,由20萬元(新台幣,下同)調降至10萬元;同時,增加陸客持有美國、加拿大、英國、日本、澳大利亞、新西蘭、韓國及歐盟申根等國家的有效簽證,可以取代財力證明。

不過,這次修正草案也增訂陸客來台觀光每年總停留時間不得逾120天的規定。移民署官員指出,目前陸客來台申請的多次證雖然規定每次不超過15天,但並沒有限制一年可停留的總天數,有的可能一年來超過240天,若真的是觀光不太可能這麼頻繁,因此訂出不得超過120天的上限,加強人流管理。

此項修正還要報台“行政院”核定,以及後續法制作業,預計最快今年底、明年初可以正式上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