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16歲青年涉縱火

等罪被判入更生中心

2021-01-08

【香港中通社1月7日電】香港一名16歲青年涉去年1月在新界大圍一帶堵路被捕,早前承認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及縱火罪,7日在粉嶺裁判法院被判入少年更生中心,並留有案底。

案情指,被告案發時15歲,在大圍被捕後被警方搜出身上攜帶打火機等物品,並承認堵路。根據早前法庭索取的感化、更生、勞教、教導所等一系列報告,反映被告感化進度良好。判刑當日,辯方申請法庭在本案中繼續處以感化,或採納青少年罪犯委員會的建議,判處被告入住更生中心,指被告患有哮喘,所以不適宜接受勞教。裁判官最終採納各項報告建議,判被告入更生中心。

當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另有一名青少年因管有攻擊性武器被判入更生中心。案情指,一名18歲學生涉去年5月在旺角一商場內示威被捕,並被搜出藏有一支伸縮棍,早前承認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

裁判官判刑時表示,雖然被告年輕初犯,但涉案的伸縮棍伸展後長達55厘米,是有效的武器,可重複使用;加上被告當時攜帶其他防護裝備,亦可隨時取出伸縮棍,顯示被告有意圖或有可能在需要時使用伸縮棍,潛在威脅公眾安全,所以不適宜判處社會服務令。

裁判官還表示,一系列報告顯示被告反省後有悔意,故聽從建議判被告入更生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