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修正『警械使用條例』
警察違規公賠優先
2019-01-25
【香港中通社1月24日電】台北消息:台灣“內政部”24日通過修正“警械使用條例”,規定警察執勤若違反規定,導致侵害人民自由或權益時,民眾應優先走公家賠償機制,避免警察直接面對訴訟。
根據現行規定,警察執行職務時違反規定導致民眾受傷、死亡或財產損失,須支付醫療費、慰撫金、補償金或喪葬費。“內政部”指出,“警械使用條例”17年來未修正,考量現行規定的賠償範圍及額度均有限制,無法完全填補被害人所受的損害,並避免警察直接面對訟累,決定修正條例。
修正條例刪除定額賠償被害人的制度,並明定民眾應優先向警察人員的所屬機關申請公家賠償;如果該機關拒賠或協議不成,民眾才能針對警員個人提起民事訴訟。
警政署刑事局司法科科長林志誠說,公家賠償的穩定性及賠償能力,絕對高於警察個人,所以修法讓民眾先申請公家賠償,等賠償機制走完,若還沒有辦法獲得滿足,再走民事賠償。
在朝野立委的要求下,修法也增訂設置警械使用調查小組,成員包括法律、彈道、物理、心理等各方專家,當發生使用警械重大爭議時,可接受法院或檢察官的委託進行鑑定,釐清真相。
此外,修法也明定警察為達成任務,在緊急情況時,可以使用警械以外的各種物品,以彈性靈活符合所需。